■时政视点
新学期开学在即,一些大学生并未开始准备新学期的课程,而是忙着讨要假期打工的“欠薪”。笔者近日采访发现,在勤工俭学已经变得非常普遍的大学校园里,拿不到打工报酬的学生并不在少数,特别是假期的打工学生族,十分容易落入打工陷阱,开学之初往往就陷入如农民工讨工钱一样的难堪境地。
现象:“顶岗”学生同工不同酬
前天,老战士老少共建工作团常务副团长曹芹带着2名“励志班”学生代表、1名律师义工到广州某饮食企业,就有关学生寒假勤工俭学的报酬发放问题进行协商。原来,该凉茶公司在与学生们签订《实习协议》时,只明确初一至初三的用工报酬按基本工资3倍计算,但初四至初七的法定“一般休息日”却并未执行付给基本工资两倍或安排补休的相关规定。经过多方周旋,终于,在第三轮协商中,该凉茶公司同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初四至初七“加班费”,即学生们这些天的报酬将从“计划内”的每天37.28元加到每天74.56元。
事实上,“励志班”的孩子们算是幸运的。据曹芹介绍,有近一半学生打工时利益受到损害,包括欠薪、不兑现承诺、少算工期等。“有时候,企业根本不买账,甚至闭门不见,最后不了了之或者随便塞一点钱打发学生。”笔者了解到,很多学生并未获得国家所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66元,最普遍的现象就是作为正式职工回乡“顶岗”的学生春节开工却没有法定“加班费”,大多学生的工酬只按照普通工资计算。
原因:企业成本核算往往偏低
暨大硕士研究生刘同学昨天也向笔者诉说了自己的苦涩讨债经历。2002年春节,刚进校门不久的她在一家翻译公司谋到了一份英文翻译工作。2002年4月小刘完成了总稿酬约1万多元的翻译量并到公司交稿时,翻译公司却只付给了其3000元稿酬。自此,小刘踏上了她漫漫“讨债”路,隔三差五就向公司打电话索要欠债,但是时至今天也没能要到余下的工资。
一位翻译公司的业界人士道出了潜规则:“不是公司不想付款,而是担心付清了款项后,若稿件出现问题,再去找译者就十分困难,拖欠稿酬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做法。”
此外,还有大多热心为贫困大学生搭建“勤工俭学”平台的企业也有本难念的经。企业主认为,尽管大学生素质高,但始终不及熟手技工,企业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已经是一种“额外负担”,主要是希望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在做成本核算的时候并没有按照国家正式职工计划,而是偏低进行核算。
尴尬:《劳动法》无专项条款保护
种种迹象表明,大学生勤工俭学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各有关方面,感到无论是学校还是社会,对大学生的勤工俭学行为支持的力度都还有待提高。
暨大一位学生工作老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外出打工,学校一般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但一旦出现劳务纠纷,校方也很难起到什么积极的作用。”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熊军律师说,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校生参加勤工俭学是一种纯粹的劳务关系,算不上真正的劳动者,难受《劳动法》约束或保障。
而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廖翔达则表示,《劳动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民,因此大学生勤工俭学是受《劳动法》保护的。但由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特殊性,包括受制于兼职的不连续性、多样性等因素,《劳动法》仍旧未能制定出专项的法律条款来规范保护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合法权益。“这其实也是《劳动法》的一个法律空档。”他说,大学生勤工俭学虽受《劳动法》保护,但不受《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一旦出现矛盾在法律上可以求助民法,受民法调整。
熊军律师建议,进行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应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协议,通过契约关系,劳务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在有协议的条件下,如发生报酬上的争议或伤亡事故且协商不成,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索劳动报酬等。